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
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
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卫生部、中国
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高温中暑事件是指公众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
(或)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群体性突发急性健康损害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
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
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
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
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2)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与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
条件出现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
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
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
中暑事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
的作用,提高应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
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5)定期演练,增强能力。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同规模的实战演练,在演练中检验预
案,发现问题,锤炼队伍,提高能力,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迅速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1.4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
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
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
生;
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②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② 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2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协助或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高温中暑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原因分析和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高温中
暑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高温中暑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组织开
展高温中暑健康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技术工作规范及标准;负责全省高温中暑事件
的信息报告与管理;对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给予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援。
(2)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高温中暑事件的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或)热辐射强度]分析、调查和
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高温中暑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高温中暑事件影
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负责辖区内高温中暑作业场所气象条件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高温中暑事件的信息报
告与管理等工作。
2.2医疗机构
(1)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高温中暑事件中暑病人的医疗救治;协助高温中暑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暑原因分析;
对市、县(市、区)医疗救治机构给予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援。
(2)其他医疗机构(含院前急救医疗机构)
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高温中
暑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运和院内医疗救治等工作。
2.3卫生监督机构
(1)省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或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在现有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的行为;参与特别重大、重大高温中暑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在现有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
行为;参与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
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预报实施方案。
(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
提示。
3.2高温中暑事件预警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
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联合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
提出防御措施。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同时,要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
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气象条件、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
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
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
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4)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
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针对辖区内易引起高温中暑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
建立高温中暑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高温中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高温中暑事件。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机构及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
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单位为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及发生高温中暑事件单位的
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内容
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
及地址、发生的地点及时间、中暑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暑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
以及事件处理情况。
3.3.3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
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进行网络直报。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
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